(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與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綠化、造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天津警備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綠化工作。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特色鄉土植物。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綠化法律法規和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區域人員履行植樹等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綠化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等多種方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綠化生態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事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造林綠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綠化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特點,利用現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條件、人文資源,以方便公眾為原則,符合環境保護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各類林地等。
第十二條 本市劃定需要永久性保護的生態區域,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造林綠化規劃在報批前,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種形式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并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六條 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生態效應,多種樹木、崇尚自然,選用適應本市生長條件、經濟合理、耐旱耐寒耐鹽堿的植物種類,適應植物生態習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第十七條 加強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鄉村公園、綠道網絡建設,構筑生態修復和保護系統,為公眾提